獐子岛被罚虽然“意犹未尽”,但是面临索赔已经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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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一向嘴硬的獐子岛,这一次输给了高科技。
借助北斗的力量,证监会判定獐子岛财务造假。
总的看,虽然獐子岛被处罚了,但“不过瘾”。可以这样讲:獐子岛闹剧谢幕,证监会60 万元的罚款让人有些“意犹未尽”!
不过,刑事处罚并没有“手软”。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獐子岛控股股东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罚金 1,200 万元,追缴其非法所得 11,316,006.04 元。
嘴硬的獐子岛,这一次不得不低头。数年来,獐子岛养殖产品的“死走逃亡”让股民见证了中国语言的魅力。之前也有现场的考察,但没有起到什么作用。这一次,要感谢北斗了。
当然,我们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处罚獐子岛的力度。
证监会处罚的细节,我们都已经清楚,这里不再叙述。
但在处罚决定书中,我们注意到这样一句话:“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獐子岛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獐子岛公司及吴厚刚等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
这里,依据的是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
为何没有按照新的证券法呢?在新证券法中,处罚力度可是要大得多:最高罚款100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最高罚款500万元。
这里,涉及到一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刑法》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因为獐子岛“犯事”的时间,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前,所以只能按照之前的法律。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让獐子岛“捡了便宜”。不过,假设如我前面所言:晚几个月的话会怎么样呢?或许,晚几个月的时间,獐子岛要是再次造假的话,就是另外一个结果了。只是,不能再给獐子岛造假的机会了。当然,这一次毕竟让獐子岛露出了原形,这也是极为难得的。
虽然是按照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对獐子岛予以处罚,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股民完全可以对獐子岛提起索赔。
而在最新修订的证券法中,对投资者的保护已经成了重头戏。獐子岛,将不可避免的面临索赔。
可以想象,对獐子岛提出索赔的人不在少数,而新证券法对此也有了规定。新证券法第六章“投资者保护”第九十五条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尽管獐子岛被处罚让人有些“意犹未尽”,但面临索赔已经不可避免。獐子岛,会面临什么样的索赔场面呢?我们等着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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