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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全保险新规落地 助力保险公司“转大弯”而非“转急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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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经授权转自公众号: 科技金融说(ID:tjf1314996),作者:小金

12月1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了《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保险公司可以开发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期以下的产品,但不得短于3年;与此同时,还对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实施额度和比例进行了控制等。

对此,银保监会表示,《通知》的发布将加快推进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规范人身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行为,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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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全保险新规“松紧有度”

所谓“两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死亡,或在保险期间届满仍生存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均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寿保险。

简单来说,两全保险兼具“储蓄性”和“给付性”,出了事得到赔偿金,不出事则到期后还本,但要注意是不付利息的。一般来说,根据不同险种的规定,赔偿金和还本金额是可以不同的。其实,除了寿险中有两全保险外,家财险中也有类似的两全保险。

由于两全保险的期满日既可以是特定的年龄,也能够是某一约定时期的结束日,所以两全保险对那些既想在保险期内获得保障,又想在退休后获得可观收入的人群来说,是很有吸引力。

而银保监会发布的《通知》明确两全保险产品应当以5年期及以上业务为主。因流动性管理或者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保险公司可以开发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期以下的产品,但不得短于3年。

这意味着,自2017年134号文下发行业开始收紧中短存续期产品备案以来,监管方面重新面向全部人身险公司放行中短存续期两全险。

与此同时,监管也对保险公司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提出了要求。保险公司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保险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的年度规模保费应控制在公司上年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1倍以内,且占公司年度规模保费比例不得超过20%。

如若违反上述两项规定,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银保监会报告。如未及时停售、未及时报送或者报送虚假信息,以及违反两全保险销售宣传规定的,银保监会将依法对保险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以及总精算师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可以说,两全保险新规在给保险公司“松绑”的同时也给出了持续严监管的信号,有效防止个别公司通过大规模销售此类业务快速做大资产规模,出现偏离保险保障本源的情况。

02

缓解部分公司现金流压力

其实长期以来,虽然监管对两全保险产品的要求是期限不短于5年,但在实践过程中,部分公司通过一些方式将保险期超过5年的产品变相调整为实际存续期较短的产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规范此类行为,2013年以来监管部门多次发文加强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遏制了个别公司盲目扩张势头。目前来看,中短存续期业务大幅减少,占比由2015年底的31%下降到今年三季度末的4%。

当前,适度放开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有利于保险公司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满足保险消费者的多元化真实需求。

此外,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更是满足了其“流动性管理需要”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随着人身险的结构调整和业务转型,保险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负债久期相对较长,资产久期相对较短的期限不匹配问题。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人身险公司平均负债久期是12.42年,平均资产久期为5.77年,平均久期缺口是6.6年,缺口比较突出。

据了解,部分外资公司和中资公司久期缺口超过10年,一些大型公司缺口也在5到10年,长钱断配问题带来的利率风险和再投资风险,成为行业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来源。

而允许保险公司开发不短于3年的保险产品有助于个别公司化解现金流压力。据银保监会负责人介绍,截至2019年第三季度末,人身险业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入是9505亿元,即行业整体是现金净流入状态。但是由于不同公司产品结构不同,可能会出现在某个时间段内现金净流出,对公司现金流造成压力。根据监管的测算,通过这次的政策调整,会缓解部分公司的现金流压力。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监管部门的这个政策是比较务实的。之前严管中短期业务,很必要,但也造成一些市场主体在转型过程中面临较为严重的现金流压力。为了转大弯,而不是转急弯,在一定条件下放行3-5年产品,同时鼓励5年以上产品,对于缓解部分主体的现金流压力,支持其平稳转型,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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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好投保人利益

随着“两全保险新规”的发布,保险公司应在开发设计和销售管理等方面着力,防止出现销售宣传的保险期间与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从而损害投保人利益的问题。

新规也指出,保险公司在开发设计两全保险产品时,必须做到保险产品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一致,禁止通过保单质押贷款、部分领取等条款设计,或者通过退保费用、持续奖励等产品定价参数设计,改变保险产品实际存续期间,也不得通过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

在销售管理上,保险公司应如实、准确介绍产品责任、功能和保险期间,不得以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两全保险产品,不得将保险产品利益与其他金融产品收益进行片面不实比较,不得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或变相承诺保证收益,不得在任何时间节点、通过任何方式发布拼噱头、博眼球和炒停产品等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应理性购买两全保险,了解产品的保障范围、给付期等相关细则,不要被销售误导,保险产品还是要看重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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