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而已,何必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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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经授权转自公众号: 科技金融说,作者:圈圈编辑
恶性竞争,亘古有之;回望当下,愈演愈烈。
那么,到底什么是恶性竞争,什么又是良性竞争,今天圈圈就来聊一聊。
看到这,大家估计会说,良性竞争、恶性竞争打眼一看不是明摆着的吗?其实,还有你不知道的。
比如,百度百科说:「恶性竞争是指公司运用远低于行业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产品或服务,或使用非商业不正当手段来获取市场份额的竞争方式。 」
但是,当你仔细阅读这段释义时便会发现几个问题。比如,怎么说才叫“远低于”?怎么算才是“行业平均价格”?什么叫“成本价格”?怎么做又叫“非商业不正当手段”?
可以看到,对于上述任何一个问题目前市场上并没有一个清晰的界限,更没有明确的条款。所以对于竞品公司来说,它们之间怎么做并没有一个标尺。因此,如果按照上述定义来讲“恶性竞争”的话,估计就是一个越描越黑,解释相当于掩饰的过程。
那么,如何才能清晰而又明确的界定恶性竞争和良性竞争的定义呢?
自媒体号“张是之”称,很简单:[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划一条线,当你的行为是针对消费者,使出浑身解数讨好消费者,让消费者自愿出钱买你东西的时候,你的所有行动都是良性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即使这个时候你有天大的恶意,想在市场中搞垮、敲掉竞争对手,但你的这个竞争行为却是良性竞争,与你的恶意无关。
打个比方,比如你对你的竞争对手满怀恨意,心里就想着这么去搞垮它,但是你没有做一些侵犯竞争对手名誉、品牌甚至恶意造谣等事,只是在自己的产品、服务、客户体验等方面进行不断优化与创新,那么即便你内心已经将竞争对手“千刀万剐”了,但是并没有针对对方形成攻击行为,那么这就是良性竞争。
但是,如果你一旦越过这条线,把自己的手伸向了作为竞争对手的生产者这一方,妨碍、或者是企图妨碍生产的生产活动,这就变成了恶性竞争。
事实上,从一定意义来讲,恶性竞争已经不是竞争,而是侵权。但为了说明问题,为那些不是恶性竞争的竞争行为正名,姑且都称之为恶性竞争。
讲到这,再回到刚刚所提的“恶性竞争与良性竞争”的界限问题。其实,更简洁一点的表述可以是这样:
[良性竞争:眼睛向内,盯着自己。]
[恶性竞争:眼睛向外,盯着别人。]
如果你老是盯着别人,那么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一般都会产生一种叫做“羡慕——嫉妒——恨”的情感,慢慢地可能就会去“关心”别人的客户,别人的产品,别人的业务,久而久之就将利剑伸向了别人的内部。
目前,比较典型的恶性竞争,像任何行业的行政垄断,都是阻碍了其他竞争者的自由进入。
再比如,美国很多、中国也有的专利流氓,打着保护专利的口号,实际上是能敲一笔是一笔。三年不开张,开张吃三年。
还有,那些市场失利之后,就转投拥抱有关部门,企图利用反垄断法、专利法来拖住那些比自己领先、做的好的公司,这和专利流氓一路货色。
当然也有隐藏的比较深的,比如美国工会会要求中国企业尊重人权,必须达到一定的劳动保障条件,为中国工人着想考虑。这其实也是一种披着善良外衣的恶性竞争,对别人如何生产指手画脚。
总而言之一句话:良性竞争有多种方式,但恶性竞争只有一种,那就是把手伸进了别人的衣兜,去侵别人的权、管别人的事,而不是做好自己的功课。
调侃一句:竞争而已,不要太较真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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